律师给您的箴言:请相信专业,打官司说包赢多半是骗子!
一、律师致当事人的十条箴言:相信专业,打包票的多半是骗子!
来源:刘政、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,感谢。
一、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办
诉讼是专业的,律师是专业人士,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办!不要以为看了几期《今日说法》或者上了度娘查了一下就能上法庭,也不要以为读了几本法学教材就能打官司。诉讼,无论是从诉讼流程还是庭审技巧皆有很强专业性可言,没有系统的法律专业学习,没有经过几年的法律实务的锤炼,请不要轻易撸膊子上阵。
二、事前预防胜于事后“补牢”
风险在于防范,预防是解决危机的最好方法,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,是风险管理的最高境界。从机会成本角度看,降低十分的损失,就是十分的收益。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。因此,行事前咨询一下各领域的专业律师,做好风险防控,而不要等“羊已丢”再行“补牢”,往往为时已晚。
三、世界上永不缺便宜的服务,但却缺乏优质高效的服务
众所周知,“一分价钱一分货”,法律服务同样如此。质优价高,永远是一一对应关系,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只会越来越贵。选择律师,价格很重要,服务更为重要,如果你寻得低价,请别以为捡到便宜,很可能案件被练手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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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咨询法律问题请有付费意识
咨询法律问题主动付费,这既是对自己问题的重视,同时也是对律师的尊重。没有一个律师靠收取咨询费养家糊口,咨询收费,更多彰显的是对律师劳动的尊重与价值的认可。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。主动付费,你所获取的服务和方案定会比寻求免费咨询的当事人效果要好得多。所以,出于为自己负责,也请不要吝啬那点咨询费。
五、咨询律师问题,请坦诚
有些当事人在咨询法律问题时,对律师瞒瞒抗抗,不讲实情。殊不知,这是百害而无一益的。律师是委托人利益的维护者,即使知道对于委托人不利的情况,律师的职业道德也不允许律师去揭露。所以,一定要将案件实情告知律师,这样律师才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周全的方案,做到有取有舍、进退有据。
六、不要一味相信“关系”,专业最重要
中国这样一个熟人社会,人们还是习惯遇事找“关系”。但司法实务中,找“关系”用处却不大,风险还很高。当前的错案终身追究制,哪一个公检法人员也不敢因为一点蝇头小利而断送自己的“乌纱帽”,所以寻求专业才是根本。专业律师会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、办案经验、案件本身的事实和证据以及诉讼技巧寻求破解之道,从而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。
七、尊重律师,律师才会尊重你
律师和委托人地位是平等的,只有给予充分的尊重,律师才会尊重你。有些当事人自认为聘请律师花了钱,就想着把律师当做雇工一样使,不分时间场合的咨询律师,以命令的口气指使律师,趾高气扬、不可一世,不把律师放在眼里。自然,这样的当事人也得不到律师的尊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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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请不要轻易相信承诺和保证
打官司是一个动态的过程,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的影响,如证据情况、诉讼策略、国家政策、律师专业水平、法官倾向性,审委会意见等因素。所以,请记住,给你承诺和保证官司一定会胜诉或人一定可以捞得出来的,多半是骗子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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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请信任你聘请的律师
有些当事人在聘请完律师之后,总是不放心,仍然这个渠道那个渠道再找律师咨询,生怕自己委托的律师解答不到位或解答错误,但往往这样做却适得其反,咨询越多,得到的版本越多,方向越容易迷失。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。实际上完全没有必要,通过司法考试又做上律师,对于法律层面的问题,方向性的把握一般都没有问题,只是经验上各有差异而已,至于经验的问题又和收费有关,既然已经选择此价位的律师,那就信任你的律师并通力配合就可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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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没有最好的律师,只有最适合你的律师
尺有所长、寸有所短,律师的执业经验同理,没有哪一位律师在各个领域都精通。选择律师,不仅要考虑到价位,还要考虑律师的执业地域,律师的个人经验,律师的时间、精力,律师的为人等等,建议就个人的付费能力和案件情况选择适合你的律师。
二、优秀的律师,为什么不保证案件结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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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法律咨询及办理案件过程中,律师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及亲友问到这个案件能不能胜诉?被抓的人能不能放出来?能不能保命?如果你不能做出肯定的回答,他们就会大失所望、甚至失去对你的信任。
因此,为了回答这个问题,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来作出详细的论述,因为在中国国情下,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,恰恰相反,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。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。
一、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明文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
1、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》(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过)第三十二条:律师承办业务,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,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。
2、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》(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4年3月20日通过)第十六条: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。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,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。
3、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》(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)第二十六条: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,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,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。
4、司法部与全国律协之所以出台上述文件,主要是因为诉讼的结果,受诸多因素所影响,如证据情况、法官倾向性、审委会意见、诉讼策略、律师的专业水平、国家政策、权力干预等因素。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。其中有可控因素,如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,也有不可控因素,还有不可知因素,如审委会意见、权力干预等。还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,如证据材料的取得、法官对案情的理解和倾向性、甚至于承办法官的心态情绪等。在这么多因素中,律师只能着力于可知因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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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因为律师不是算命先生,不能信口开河,对自己不掌握的事实和情况不能装内行去忽悠当事人。
当事人很可能有意或无意中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夸大,将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轻描淡写、甚至只字不提,也可能限于当事人对纠纷在法律性质上的认知有偏差。而这些事前不甚明确的事实,会随着庭审的进行而展开,或者误认为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对方一些证据材料的出示而发生变化。
三、律师能否进行“关系化”运作
如上所述,当事人可能要问,既然有那么多可变因素,决定权又在司法人员手里,何不进行“关系化”运作、直接搞定司法人员?这样岂不一劳永逸?这也是绝大部分当事人天真的想法,是自以为是的小聪明。从利害关系来说,绝大部分司法人员不会冒着违法犯罪、丢掉饭碗的风险去贪这点小利益的;即便是利益诱惑巨大,但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,受贿的司法人员也时时刻刻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。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。另外,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,那些追求无罪、放人、保命的案件,“关系化”运作更是死路一条。
由于《刑法》与《律师法》明确规定律师进行“关系化”运作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,所以一旦东窗事发,律师也将面临丢掉饭碗、定罪科刑的风险,同时当事人的违法利益将被重新清算,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已是司空见惯,由此可见,律师进行“关系化”运作无疑是饮鸩止渴、赔了夫人又折兵。
另外在司法实践中,进行“关系化”运作的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的需求,往往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承诺,说能搞定,没问题,能放人,以此来欺诈当事人的钱财。等当事人发现受骗之后,大多苦于没有对方收受财物的证据,只能哑巴吃黄连、自讨苦吃。当然也有部分律师因此而受到诈骗罪的刑事追究,原广东律师马克东、甘肃律师王英文皆因“走关系”之路触犯诈骗罪而深陷囹圄。
四、当事人与律师该当何为
写到这里,很多人要问,走“关系”不行,律师又不能保证办案结果,当事人该怎么办呢?在中国国情下,虽然律师不能保证、承诺案件结果,但有专业水平、有职业道德的律师通过自己的技能、办案策略会最大限度地影响案件的结果,最大化地实现当事人的利益。
那些无罪案件,那些重大、复杂、疑难的案件,所取得的理想结果,无一不是有专业水平的律师通过据法力争、据理力争而得到的,而不是通过疏通“关系”轻松搞定的。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。
如果当事人想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显然是不现实的,“诸葛一生唯谨慎”,真正有水平、有职业道德的律师是不会对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的,只有没有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律师,才会向拍当事人拍胸脯、打包票。这一点上,迫切需要当事人有一双“慧眼”。
最后,律师的声誉和案源靠的是自己的能力、品质和口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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